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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承运人:上海士翔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世翔快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托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以下运输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协议的范围
第一条 总纲:
    依据本协议,甲方将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本协议阐明了甲、乙双方合作基本原则与要求、权利与义务。具体服务及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二条 服务协议与其它有关文件的关系:
1、与附件的关系: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与附件中的有关内容相冲突,则应以本协议为准。服务协议下的任一附件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中止、修改、终止等)并不影响服务协议本身以及其它附件的成立。
2、服务协议和运单的关系:甲、乙双方在运输环节中使用的运单,各类货物交接单及其它合同上的条款必须服从服务协议及有关附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若有冲突,以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货物的安全、准时送达,并向乙方提供其货物的运输状态信息;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指定地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五条甲方按快递单交付货物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事故记录》。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如实填写运单,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乙方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向甲方准确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姓名、有效联系电话、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人地址等。
第八条 乙方有按照根据协议服务标准按时向甲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九条 当乙方并非是实际发货人或实际收货人,但是按照约定被指定为付款人时,应承担付款责任及本合同下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其他义务;经乙方书面同意,实际发货人或实际收货人亦可享受本合同下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权利;
第十条根据《中国民航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乙方不得在托运的货物内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
第十一条乙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标志及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在发运前提交甲方,乙方违反前款规定的,甲方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经乙方书面确认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在甲方将货件交付收货人之前,乙方可以书面要求甲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站或者将货物交给其它收货人,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运费到付时,乙方为所有发生到付运费提供担保。如发生收件人拒付情况,乙方应承担保函上规定的一切费用。
四、费用与结算
第十四条所有本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上规定的费率和费用在自本服务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附件报价为含税价(9%专票的含税价)或(3%普票的含税价)
第十五条乙方根据服务协议及其它附件中规定的条件、要求、费率和费用向甲方支付运费及相关的费用(见附件);
第十六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个月 1日至  31 日的结算清单和其它必备文件,或由甲方的委托收款人开立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上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否则视同默认甲方结算清单,并应在 45 日内向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收款人支付乙方书面确认的帐款;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拒付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货件服务费用。如乙方对结算清单的部分内容有异议,应先将无异议部分付清,并应在收到结算清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以便甲方核查。如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则应在下月结款时补清拒付部分款项;
第十八条甲方将开具含9%的增值税发票或3%的普票给乙方作为结算凭证。9%税率的发票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甲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i)乙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甲方有义务出具有关单证,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ii)如未投保货物运输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甲方按民航国内货运规则的规定,每公斤最高赔偿乙方20元人民币;
iii)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a)不可抗力;
b) 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c) 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d) 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及损坏;
e) 货物的合理损耗;
f) 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3、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并且甲方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但后果仍然无法避免的不承担责任,但需提供航空公司官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给予乙方。
4、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件运输的延误,甲方不负退赔运费责任:
i)  不可抗力; 
ii)目的站收件人不在乙方提供的地点或拒绝签收;
iii)目的站收件人书面指示推迟派送时间;
iv)目的站收件人的地址不详;
v)目的站收件人超出合理的派送范围。
六、生效及终止
第二十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后,若双方对本服务协议没有异议,本服务协议将自动延期。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i)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如终止合同内任何一项)
ii)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本协议附件及双方之间存在的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时,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损失,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赔偿义务;
iii)任何一方申请破产、或接受债权人的安排、或被裁定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无偿还能力、无履约能力,且该方未在30天内提供担保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挽救。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就甲方已提供的服务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应依照乙方的指示,妥善保管与乙方有关的文件。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经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运费;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甲方已发生服务部分的费用。
七、法律争议及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与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执行等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若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而产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
八、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服务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完整的意思表示,并取代先前甲方和乙方就本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中要求的服务或其它有关服务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若本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中的某一条款被裁定无效,并不影响本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中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的书面确认;未经书面确认所作的任何单方修改或补充无效。

甲方:上海士翔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世翔快递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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